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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訊息:7千億可轉債市場再迎新規 嚴格短線交易監管 改善投資者贖回預期紊亂痛點

      2022-11-11 18:27:5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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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轉債市場再迎新規。

      近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征求意見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業務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8日。

      這是繼6月17日滬深交易所轉債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發布后,短期內推出的又一項旨在促進可轉債市場良性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舉措。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最新的《征求意見稿》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規范,比如可轉債炒作、行使贖回權可能導致可轉債價格劇烈、波動等突出問題,強化可轉債重大事件、贖回風險提示等信息披露要求。

      “這兩項征求意見稿都有對2021年1月31日正式實施的《可轉債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關于公開交易、風險提示與監測、信息披露等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睂τ谛乱?,申萬宏源分析師朱嵐表示,在轉債交易和披露方面兩則新的規則正式實施之后,預期高頻炒作之風有一定的改善,上市公司對于轉債條款的披露也會更加規范。

      最新數據顯示,截至7月4日,可轉債存量規模為7683.28億元,較年初增長677億元,其中上交所存量5279.63億元,深交所總存量2403.65億元。

      規范要求贖回披露

      《征求意見稿》對可轉債市場實踐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規范,主要包括強化可轉債信息披露、明確短線交易監管要求等六個方面。

      特別是贖回披露的規范化要求將改善投資者之前關于贖回預期紊亂的痛點。

      一方面,《征求意見稿》增加贖回條件觸發前及滿足贖回條件時的信息披露要求。具體包括明確了上市公司預計可能觸發贖回條件的,應當在贖回條件觸發日5個交易日前至少發布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同時,要求公司在滿足贖回條件的當日召開董事會審議決定是否行使贖回權,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發布公告,明確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并充分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贖回條件滿足前的6個月內交易該可轉債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視為不行使本次贖回權;上市公司決定不行使贖回權的,還應當充分披露不贖回的具體原因以及上述人員未來6個月內減持可轉債的計劃。

      另一方面,《征求意見稿》完善了贖回、回售、轉股、停牌等業務規范。

      具體包括,首先增加贖回權行使的冷淡期規定,即上市公司決定不行使贖回權的在未來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并在公告中說明下一滿足贖回條件期間的起算時間。

      其次是明確贖回、回售相關時間間隔要求,贖回登記日(深交所為贖回日)前每個交易日披露1次贖回提示性公告;贖回條件觸發日與贖回資金發放日的間隔期限應當不少于15個交易日且不超過30個交易日。

      申萬宏源分析師朱嵐認為,如果《征求意見稿》正式實施,不贖回區間將至少有3個月,但最長多久并未規定,因此下次贖回起始日仍可能延續之前的特征(在至少3個月的基礎上)。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短線交易監管要求,新規要求,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申購或者認購、交易或者轉讓本公司發行的可轉債,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

      年內發行超千億

      可轉債作為一種兼具“股性”和“債性”的混合證券品種,整體規模在最近三年大幅增長。

      據數據,截至7月4日,可轉債存量規模為7683.28億元,較2018年年底增長超過300%。同時,今年以來,上市公司發行61只可轉債,發行規模超過千億元。

      上交所指出,近年來,可轉債已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資工具,在服務實體經濟、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實踐中也暴露出個別可轉債炒作風險,以及現有贖回、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難以滿足新形勢需要等問題。

      深交所表示,可轉債能更好滿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多元化投融資需求,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投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著愈發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來,可轉債市場運行中也出現個別可轉債異常炒作、強制贖回等對投資者產生較大影響等情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業務規范。

      對此,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明明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和此前的交易實施細則互為補充。滬深交易所可轉債指引更加強調信息披露和市場監管,包括上市公司需第一時間回應投資者疑問、加強短線交易監管、壓實保薦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的監督職責等;交易細則在交易機制方面更下功夫,其中轉債準入條件和漲跌幅限制等規定,都有助于打擊市場炒作行為。

      在明明看來,政策的出臺并非為了打擊可轉債市場,更多是為了規范秩序。

      上交所也表示,下一步,將持續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進一步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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